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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如何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时间:2015年12月22日来源:
1、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 ||||
2、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1)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 ||||
(2)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
(3)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且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及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 ||||
3、转贷额度 | ||||
(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 ||||
(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 | ||||
4、申请材料(见附表) | ||||
5、办理程序 | ||||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仙桃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第4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 ||||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后通知办理转贷手续。 | ||||
(3)签约并放款。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须明确具体划款方式及帐号),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后,由承办银行将贷款划至借款人贷款账户。 | ||||
6、相关事项 | ||||
(1)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不再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 ||||
(2)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 ||||
(3)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不能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转贷。 | ||||
以已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借款人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 ||||
以本人、第三人公积金等作质押或所购房以外的现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直接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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