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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et365体育在线注册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在以上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六条 单位开户所需资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管员身份证;
(三)网厅申报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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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二)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调整、核定;
(三)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的统一办理;
(四)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参加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的业务学习、培训。
第八条 个人开户所需资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一年以上连续缴存社保证明;
(四)个人信用报告或芝麻信用600分以上。
(五)银行卡(借记卡)
第三章 缴 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时间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者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同。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根据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乘以缴存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需签订三方协议,提供银行卡号,采取托收形式,全额缴存(10%--24%)。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变 更
第二十条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专管员应在网厅上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单位变动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专管员应当在网厅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五章 转 移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由调出单位专管员办理封存手续,调入单位专管员办理开户、启封合并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跨地转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职工在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职工转入: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本人账户。
职工转出:由职工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转移接续信息,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五条 封存
(一)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存离开单位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启封
(一)职工本单位重新就业,应由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找到新单位后,由新单位办理开户、启封合并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bet365体育在线注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