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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桃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bet365体育在线注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离职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装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八)、(十)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七)、(九)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状态应为封存状态;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第九条 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签订划扣协议按月冲抵贷款,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装修提取额度:毛坯房1500元/平米,旧房1000元/平米,提取额不超过合同价,同一套房屋装修提取间隔10年。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非销户类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额度保留至百位数。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借记卡)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单位财务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职工父母或子女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2年内购房合同、发票或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2年内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
(三)购买合作楼盘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施工合同、预算表、购买建材发票;
(五)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最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偿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签订协议,按月对冲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可签订三方代扣协议,用银行借记卡余额偿还,或用现金到银行柜面偿还。
第十七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在手机APP上自助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或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住院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
第二十四条 职工装修自主房屋提取的,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装修合同、装修款发票、购买建材发票;工程进度过半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拍照核实。
第二十五条 调离本市的,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bet365体育在线注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