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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时间:2015年12月23日来源:

 

仙桃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

凡在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六个月)以上,申请贷款前停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3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人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冻结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后重新缴存满六个月的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公有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具有不低于30%首付比例;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安全鉴定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4、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现房抵押、公积金联合担保、期房预告预抵等)。

三、贷款申请时效

购买住房的,从签定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以内或购二手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建造、翻建住房的,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内;大修住房的,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3个月以内。

四、贷款额度和年限确定

1.个人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全部价款的70%

2.现房抵押的,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60%

3.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限额,即: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50%大于借款人月还款额;

4.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为20万元,双职工为4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

五、担保方式

现房抵押、预告登记抵押、质押(公积金联合担保)

六、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款咨询 — 资料受理 — 贷款审批 — 办理担保或抵押 — 发放贷款 —回收贷款 — 清户撤押

 

政策依据:

12002324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2200521日起实施的湖北省第272号人民政府令《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3201154日发布的仙桃市第23号人民政府令《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4.20141031日发布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57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5.2015529日发布的仙政办发[2015]26号文件《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